摘要:我國司法實踐表明,由于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存在交易地位不平等及信息不對稱之關系,易導致經營者利用消費仲裁協議侵害消費者權利,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僅簡單規定了消費者爭議的可仲裁性,除此之外,其他法律(包括《仲裁法》)對消費仲裁并無任何特殊規定,導致無法實現為消費者提供多元化爭議解決路徑之立法目的,因而在我國需對消費仲裁進行特別規制。在規制路徑方面,基于比較法之視角,可采納"事后條款規制路徑",因該路徑更易平衡仲裁之價值及消費者權益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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