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客體屬性決定了其在現有民事權利體系中能否找到相應位置,進而決定法律規范的制度選擇。按照類推解釋的基本規則,首先需尋找與人工智能生成物最為接近的民事權利客體類型,其次明確知識產權客體的概念內涵及判定規則,最終確定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客體屬性。知識產權的客體是智力財產,對智力財產的判定應當從其產生過程進行考量,調整的過程論作為甄別智力財產的標準已在實定法和判例中得到確認。從產生過程分析,人工智能生成物在現階段只是數據算法的結論,其本質是計算與模仿,不是智力勞動,不具有智力財產的屬性,無法成為知識產權的客體,應當歸屬于公有領域,冒名發表等問題可通過法律解釋在現有規范體系內加以解決。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