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傳統的法人犯罪懲治機制建立在單一的刑罰威懾框架之下,其以膨脹刑法條文、嚴峻刑罰為主要手段,未能有效遏制日益突出的法人犯罪問題。基于對單一國家規制模式的反思,國外出現了以賦予合規計劃訴訟及量刑意義為具體手段、旨在提升法人組織自主犯罪預防效率的各類立法與司法實踐。企業法人組織是否依據其自身文化、所處行業及銷售規模等“個性”因素,設計并執行一套用以鼓勵成員個體對企業犯罪事實積極予以披露的舉報人保護制度是鑒別具體合規計劃是否有效的重要判斷標準之一。通過對“合規計劃”這一概念中的規范與社會性要素加以描述與強調,由澳大利亞證券交易所企業治理委員會制定的《企業治理原則與最佳操作指引》提升了合規計劃妥善保護與激勵舉報人的整體能力,為我國法人犯罪治理的司法實踐提供了全新思路。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