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伴隨著金融科技3.0與銀行4.0的迅速迭代,金融機構與金融科技公司合力掀起了開放銀行的浪潮。世界各國的經驗充分表明:開放銀行并非只是企業創新的結果,相反,它始終有賴于國家的有效應對與調適。然而,較諸商業實踐的突飛猛進,我國開放銀行的法律規則尚付諸闕如。立基于開放銀行的技術層、內容層、組織層,以應用程序編程接口、數據共享、網絡平臺為對象的法律框架得以成型,主體平等監管、助推而非強制、治理科技優位的法律原則得以確立,開放銀行發展的風險與阻礙最終有望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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