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試證明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作為犯。本罪實行行為是持有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而非不能說明財產來源;在行為形式劃分的諸學說中,規范說更合理;根據規范說,持有違反禁止性規范,故屬于作為而非不作為;“不能說明來源”屬于消極的構成要件要素,因此并非實行行為,但對不法判斷仍有實質意義。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
期刊名稱:昌濰師專學報
昌濰師專學報緊跟學術前沿,緊貼讀者,是一本綜合性雙月刊,堅持指導性與實用性相結合的原則,創辦于1979年,雜志在全國同類期刊中有很重的學術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