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票據權利行使的前提是持有票據,如果申請人向人民法院偽報票據遺失,由此引發的法律后果不僅給善意票據當事人造成損失,還會影響票據流通。造成偽報票據行為屢禁不止的原因主要是我國法律對票據遺失的公示催告和除權判決的程序不明確,對法律條文理解不統一,同時對偽報票據遺失是否構成刑事犯罪也存在爭議,為偽報票據遺失行為留下空間。而完善和修改有關法律規定、加強實體審查、明確偽報票據行為的法律關系性質等,則能夠最大限度地減少偽報票據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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