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5年《立法法》修訂后,在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三個方面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這三類地方立法事項的法律規定存在概括性和不確定性,在立法實踐中產生了對設區的市的地方立法權限范圍過度泛化解釋、地方立法主體權限劃分不明、立法質量偏低等問題。為進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質量,本文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通過法律解釋的方式,明確三類事項的內容,并通過立法進一步配置地方立法權限。省級人大常委會應對設區的市的地方立法從嚴審查,設區的市也應適當節制行使地方立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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