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國《公司法》第3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要求查閱會計賬簿,但會計憑證是否屬于查閱權客體尚存在爭議,以致司法實踐中判決不一。鑒于法條對股東查閱權范圍采取了列舉式規定,運用法律解釋的方法可知會計憑證不應被納入查閱權范圍。且會計憑證關涉核心商業秘密,若允許股東查閱,將給公司帶來極大風險,因此缺乏可行性。另外,股東知情權的實現并非取決于查閱會計憑證,要保障股東知情權實現,應側重研究如何杜絕會計賬簿造假,而非允許股東能夠輕易地查閱公司會計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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