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法理論認為正當防衛判斷的重點是客觀因素。本研究針對于歡故意傷害案所做的實驗卻表明,被試對主觀因素或更為重視。媒體報道中有關于歡通過攻擊來表達憤怒,因而應當輕判的說法,并不完全符合被試的判斷。回歸分析進一步顯示,被試認為于歡的行為是有明確目的性的攻擊行為。結果分析表明,被試對于情緒等主觀狀態的評定,對于其評價判決是否合理有著重要影響。但目前刑法理論對于這些主觀狀態僅作'有或無'的判斷,這實在差強人意。本研究建議,刑法理論欲在這方面做出改善,應更多參考實證研究證據,而非僅依賴于理論思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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