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當下罪刑相適應原則適用結果常常無法被公眾接受,因為規則主義演化出的教義學要求其價值判斷必須在法律文本的框架下展開,因語言的抽象性、文字的載體性、報應刑觀念和同態復仇觀念限制了本原則的價值追求。罪刑相適應原則需轉向法治實用主義下的道德實用主義:重視社會觀念中已然存在且傳承的儒家觀念。儒家觀念中就刑罰權的限制與規制、刑法謙抑性、“利人”價值取向和實質正義契合當下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內涵。當借鑒時需注重儒家觀念的揚與棄;確定借鑒儒家觀念之點與線;于立法時考慮傳統文化中的經典因素;于定罪思維中博取儒家觀念中合理的價值元素;于量刑時注重特殊主義和道德實用主義的應用;以判例補足本原則的價值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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