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監察體制改革前,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偵查權是一個以獨立內設機構、人員支撐的立案偵查權,也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屬性的重要承載職權。雖然刑訴法也規定了檢察機關對于普通刑事案件擁有補充偵查權,但實踐中檢察機關很少適用,多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方式來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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