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對采伐許可管制強度與森林質量變化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和案例分析。結果表明,采伐許可管制強度加強不僅不能有效促進森林建設,反而有明顯的負效應。制度構造分析表明,設定范圍規定失度、限額規定失當的一系列問題,是抑制林農參與生態文明建設積極性,阻礙生態文明建設進程的關鍵。因此,采伐許可制度必須因應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的需求,以防范生態風險為必要限度設定其實施范圍,充分激發林農參與森林建設的積極性;對超出生態風險防范限度的額外限制進行補償,實現采伐限制的國家權力與采伐自由的私人權利的平衡。同時,對《森林法》第32、33條作相應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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