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結構性去杠桿"要在準確測度杠桿率的基礎上,分部門(政府、居民、非金融企業)界定與地區經濟發展相適應的杠桿率閾值標準。但是,目前收益債務比形式的宏觀杠桿率與資產負債率形式的微觀杠桿率嚴重脫節,且雖然有助于進行不同經濟體宏觀杠桿率的國際比較及國內不同時期宏觀杠桿率的比較,但是分部門的杠桿率卻未能與其自身的收益水平相聯系從而難以確定各部門的真實風險水平和合理閾值,各地區在確定其分部門的杠桿率閾值時就更缺乏科學的理論指導。本文基于我國2008~2017年非金融類上市公司的數據,對不同地區實體經濟的真實杠桿水平以及傳統杠桿指標的錯估程度進行了分析,采用"雙重"杠桿率的測度體系,建立各地區非金融企業的杠桿率閾值標準。研究結果顯示:(1)2017年我國上市公司資本負債率在整體上呈現"東南低-西北高"的地區分布,傳統的杠桿率指標對真實杠桿水平產生系統高估,近10年的高估程度在40%以上。(2)結合地區資本價值創造能力以及實體企業對去杠桿的耐受程度,確定各地區杠桿率結構性優化方向和力度。其中,青海、云南、黑龍江、海南、新疆、天津、寧夏、河北、遼寧、福建地區要"逐步降杠桿";吉林、北京、湖北、湖南、山西、重慶、甘肅地區要做到"穩杠桿";西藏、浙江、陜西、安徽、江西、四川、陜西、內蒙古、上海、山東、江蘇、河南、廣東、廣西地區可以適度"加杠桿"。(3)近10年來,我國上市公司的總體財務風險和短期財務風險呈現為明顯的"東南降-西北升"的趨勢,部分地區風險快速升高,主要由于所在地區高風險企業"杠桿率進一步升高"的風險拉動作用。雖然本文僅以上市公司為樣本進行分析,但其重要意義在于,首次確立與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杠桿率閾值標準的科學方法,從而為各地方政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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