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氣候變化所致的損失與損害救濟(簡稱"氣候變化損害救濟")由來已久,且隨著氣候災難頻發、應對氣候變化談判的不斷深入從而逐漸被國際社會所重視?!栋屠鑵f定》雖然將"損失與損害"納入其中,但是作為談判各方妥協的結果,在1/CP.21中明確指出該條不提供任何責任和賠償的基礎。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基礎,以及氣候變化自身"集體性"和"累積性"的特點,氣候變化所致損失與損害的國際司法救濟已陷入困境。但是隨著《巴黎協定》三次締約方大會的召開、"損失與損害"理論的不斷發展,以及一系列新的國際司法實踐的出現使得氣候變化所致的損失與損害救濟走向了一條主體更加多元化,方式更加全面化的道路,這些新的趨勢都使得氣候變化損害救濟或見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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