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偵控機關移送案卷時存在著篩選有罪或罪重證據,忽視、隱匿無罪或罪輕證據的“證據偏在”行為。對抗因素導致檢察機關角色定位存在偏差;科層制下考評機制導向的行為驅動;證據收集與審查的主體存在思維誤區等是“證據偏在”產生的原因。可通過采取信息技術手段規制、建立偵控機關合理的內部考核機制和加強律師的外部監督等多種措施防范“證據偏在”,通過保證刑事案卷的完整移送來避免冤案發生。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
期刊名稱:廣西警察學院學報
廣西警察學院學報緊跟學術前沿,緊貼讀者,國內刊號為:45-1405/D。堅持指導性與實用性相結合的原則,創辦于1988年,雜志在全國同類期刊中發行數量名列前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