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工友》編輯部:我在某公司一直擔任管理職務,與公司簽的最近一次勞動合同至2020年8月31日止。2018年10月17日,我當選為公司工會主席,任期3年,屬于兼職。這樣,根據《工會法》規定,我的勞動合同期限應當延長到2021年10月17日。現請教以下兩個問題:一是如果公司在我的勞動合同期滿后終止雙方勞動關系,是否屬于違法終止?二是如果勞動合同自動續延,但雙方未續簽合同,可否要求公司支付給未續簽書面合同的二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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