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國在特大城市現代化發展進程中,社會風險問題相伴相隨,給特大城市治理提出了嚴峻的挑戰。特大城市社會風險預防機制作為社會風險監管成本最低、最有效的機制,能夠將社會風險消弭在萌芽狀態和降低到最低程度。從“12·31”上海外灘擁擠踩踏事件和12·20”深圳光明新區滑坡事故可以看出,我國特大城市社會風險預防階段的各項機制還存在諸多合法性危機,應借鑒或者吸取先進國家特大城市社會風險預防機制及其法律制度的經驗或者教訓,優化我國特大城市社會風險預防機制的法律路徑。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