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史論文

時間:2023-03-22 17:3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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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論文

第1篇

作者:吳璇歐 孔偉 單位:河北北方學院

在旅游項目投資過程中,各區縣資金流轉投入的順暢性都亟待保障,投入與產出的差距暫時存在差級過大、投入產出不成正比的問題。綜合而言,張家口市旅游產業發展尚處于硬件投入及基礎設施建設層面,各縣區的區位差異、資源參差、起步先后直接決定了旅游產業發展整體的速度和質量較低,未來發展之路任重而道遠。各區縣在推動旅游產業轉型升級中存在多方面困難,配合銜接不暢因為區域性的影響,全市各縣區發展旅游產業存在著多層面的問題(表略)。全市各縣區旅游產業發展中普遍存在旅游基礎設施薄弱;旅游資源分散、整合困難,旅游品牌打造滯后;資金計劃投入和實際投入差距甚遠、到位資金嚴重不足等問題。簡言之是“三大模塊、三個階段”的配合和銜接存在問題,即戰略思想與資源規劃模塊、硬件投入與軟件打造模塊、資金供給與市場營銷模塊間的配合不足;思想到規劃階段、資金投入到產品打造階段、宣傳到營銷階段的銜接不暢。

為了更有效地推動全市旅游產業的發展,各區縣積極踴躍,開拓思維,對旅游產業的發展都確立了近期目標與戰略規劃(表略)。同時,各區縣充分思考旅游主導產業的未來發展,圍繞制約當前旅游產業發展的瓶頸,提出了注重整體規劃,提升開發水平;加大配套投入,夯實發展平臺;出臺優惠政策,創優發展環境;加快人才培養,提升服務水平;塑造張家口市文化旅游總體形象等諸多可供借鑒的意見和建議。 立足于張家口市旅游產業發展的實際,結合環京津地區旅游產業框架分析,筆者認為必須審時度勢、冷靜思考旅游產業發展的客源市場和旅游產業發展的優劣勢,進而提出張家口市旅游產業的“五步走”建議,即厘清發展思路、明確發展目標、設計發展框架、搭建發展平臺、凝煉發展精品。厘清發展思路張家口市旅游業的發展在全國范圍內起步較晚,由于歷史原因與特殊區位的制約,在20世紀末期才嶄露頭角。在經濟信息時代的沖刷下,旅游產業發展的低碳性、帶動性及潛在性等優勢都日漸體現出來,成為眾多城市和地區經濟發展、推動就業的重點產業。在時下倡導發展旅游產業的大趨勢下,張家口市與時俱進,結合自身資源,從傳統旅游業的發展中尋求突破口。創新旅游產業發展,確立“4+3”重點產業中旅游業為第一主導產業的發展思路。這一高度精準的界定,無疑為張家口市旅游產業的未來發展指明了方向。明確發展目標眾所周知,張家口市是一個綜合性旅游區域,其“綜合性”界定,主要是基于其資源的種類繁多、旅游產品的多樣性和各旅游景區景點功能的綜合性;同時張家口市也是一個休閑旅游區,盡管擁有豐富的歷史文化遺跡,但考慮到其面對的是京津高端市場,其原生態休閑旅游資源更具獨特性和吸引力;此外,鑒于北京、天津、承德等市旅游文化休閑發展已相當成熟和張家口市獨特的草原風情和冰雪資源,遵循錯位發展的原則,張家口市旅游發展的目標應確定為“綜合性休閑旅游目的地”,即以運動康體為主題,以草原風情、滑雪運動、三祖文化、民俗休閑、葡萄酒文化休閑為依托,以其它自然、文化景觀為補充。只有明確發展目標,才能集中資源優勢有效地推動旅游產業的蓬勃發展。設計發展框架在發展思路和目標的指引下,張家口市旅游產業未來發展框架必須高起點、高站位,既要統籌兼顧,又要突出重點。在過去,全市旅游發展相對緩慢,各區縣只注重本轄區內旅游資源的開發,缺乏整體規劃。旅游投入分散,旅游規劃具有相似性,致使開發運營的旅游景區吸引力不足。總結已有的發展經驗,筆者認為,張家口市旅游產業的發展必需圍繞“政府主導、市場運作、企業經營、社會參與”這一主線進行設計,全局動員、多方努力、協作發展、謀求共贏。只有這種發展框架才能集思廣益,充分調動各行各業的積極性,形成旅游產業發展的合力。

在發展旅游業的過程中“走出去、引進來”則被視為一條成功經驗。然而“外來的和尚會念經”卻逐漸成為張家口市旅游產業發展的主導思想,從長遠發展看這是非常危險的。產業的發展要靠硬件的投入和軟件的打造,硬件投入絕非一朝一夕,而且硬件的維護成本較高、時限較長;軟件的打造同樣不容忽視,高素質的從業隊伍建設和專業的人才培養直接決定了硬件的投入產出比。因此,張家口市旅游產業發展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硬件依托招商引資,軟件依托本土培養,為資本與資源的融合搭建發展平臺。凝煉發展精品張家口市人文旅游資源雖然歷史悠久,但是分散及破壞嚴重,修復、重建投入很大;自然生態資源雖然豐富,但開發難度大,交通不夠便利,發展前景不明朗。面對這些現實的困難,應“統籌全局,整合資源,集中力量辦大事”。過去挖掘旅游資源主打“文化牌”,然而就張家口市而言,要在國內旅游產品同質化程度高的環境下,深度挖掘資源和文化的“特殊性”,強調“人無我有、人有我特”,以自己的產品特色、文化個性,帶給廣大游客截然不同的心理感受,并以差異化的市場營銷策略來贏得市場,從而使張家口市獲得游客的高度認同。作為環京津旅游產業帶的一個組成部分,張家口市旅游產業的發展不僅僅是為推動張家口市自身經濟的發展,更要為張家口市參與環京津休閑旅游產業帶的運作提供決策支持。要針對張家口市旅游發展的現狀及遠景規劃,結合張家口市現有的旅游資源優勢,縮短區域旅游“梯度差”,通過厘清發展思路、明確發展目標、設計發展框架、搭建發展平臺、凝煉發展精品的“五步走”戰略,推動張家口市旅游產業迅速發展,將張家口市打造成京西北重要的休閑旅游目的地城市。

第2篇

[關鍵詞]保證;訴訟時效;起算;中止;中斷

一、概述

保證是擔保的一種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第6條規定: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兩種。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即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即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與債務人處于同等法律地位。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保護其權利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訴訟時效是指,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即保證債務的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期間。因此,也可以看作債權人尋求法律救濟,其訴權的持續期間。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法律特征為:

第一,保證合同訴訟期間為法定期間,不允許當事人自由約定或規避。

第二,保證合同訴訟時效針對的是債權人對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承擔請求權。

第三。保證合同訴訟時效屆滿后,產生與一般訴訟時效相同的法律后果,即導致債權人勝訴權的消滅。保證人得以援引該事實對抗債權人的請求權,不必承擔保證責任。

第四。由于保證合同具有附從性。因此,保證合同訴訟時效實際上受到主合同訴訟時效的限制。

當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時,可能會涉及到訴訟時效。筆者認為,現有法律對保證的訴訟時效的規定有一些值得商榷之處。因此本文在此作一探討,以求教于同仁。

二、關于保證訴訟時效的開始

(一)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擔保法》對保證的訴訟時效的開始沒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解釋》)第34條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二)問題的提出

(1)法律規定“一般保證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似乎不合理,此規定可能使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

例如,2006年1月1日,甲向乙借款。期限為1年,丙提供一般保證擔保。2007年1月1日,甲無力按期還款,乙向法院提訟,法院判決甲向乙償付借款,2007年2月1日判決生效。

按照法律規定,2007年2月1日開始計算保證的訴訟時效。如果直至2009年2月1日,就債務人甲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乙將由于超過了保證的訴訟時效,喪失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保護其權利的權利。而在此之前,由于丙享有先訴抗辯權。乙不得對丙主張權利。因此,現有法律規定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的起算點與保證人丙享有的先訴抗辯權發生矛盾,可能使債權人乙的利益受到損害。

(2)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務人處于同等地位,訴訟時效卻不同,現行法律規定加重了連帶責任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似乎不合理。

例如,2006年1月1日,甲向乙借款,期限為1年。丙提供連帶保證擔保,保證期間為1年。按照法律規定,乙對甲的訴訟時效從2007年1月1日開始計算;在保證期間屆滿前,乙對丙的訴訟時效從要求丙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

連帶責任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與債務人處于同等地位,理應得到法律相同的權利保護。而依據《擔保法解釋》的規定,如果乙于2007年5月1日要求丙承擔保證責任,此時,主債務人甲的訴訟時效已經過去4個月,而丙的訴訟時效則剛剛開始起算,由此造成處于同等法律地位,訴訟時效卻不相同的情形。實際上。此時丙承擔了甲在這4個月內怠于行使自己權利的后果,加重了丙的保證責任。于法不合。

(三)立法建議

建議在《擔保法》中增加以下條款:一般保證的訴訟時效。從債權人就債務人財產依法被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之日起開始計算。連帶保證的訴訟時效,從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

三、關于保證訴訟時效的中止

(一)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擔保法》對保證的訴訟時效的中止沒有規定。

《擔保法解釋》第36條第2款規定: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二)問題的提出

由于主債務訴訟時效和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的起算點不同。因此當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時,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可能還沒有進行到最后6個月或者還沒有開始。如果強行規定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似乎不合理。

例如,2006年1月1日。甲向乙借款,期限為1年,丙提供連帶保證擔保。按照法律規定,乙對甲的訴訟時效從2007年1月1日開始計算,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的期間是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如果乙于2007年8月1日要求保證人丙承擔保證責任。則當乙對甲的訴訟時效結束時,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期間還沒有進行到最后6個月,此時若強行中止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則與《民法通則》相悖。

再例如,2006年1月1日,甲向乙借款,期限為1年。丙提供一般保證擔保。按照法律規定。乙對甲的訴訟時效從2007年1月1日開始計算,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的期間是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如果直至2009年2月1日。確定債務人甲的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則對丙的訴訟時效剛剛開始即已經超過了主債務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的期間。

所以,保證訴訟時效的中止應單獨按《民法通則》的規定執行。與主債務訴訟時效是否中止無關。

(三)立法建議

建議在《擔保法》中增加以下條款: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時,并不當然引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止。

四、關于保證訴訟時效的中斷

(一)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擔保法》對保證的訴訟時效的中斷沒有規定。

《擔保法解釋》第36條第1款規定: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二)問題的提出

(1)在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下,將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區別對待。似乎缺少立法理由。

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而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情形相同,但結果不同,區別的原因是什么。立法者沒有給出理由。也許因為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責任較連帶責任保證輕,通過訴訟時效中斷而加強保證責任的強度,但這理由似乎很不充分。

(2)在一般保證中,當保證的訴訟時效開始時,主債務訴訟時效似乎不存在中斷的事由。

對于一般保證的訴訟時效,無論是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還是從債權人就債務人財產依法被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之日起開始計算,主債務訴訟時效已經不存在中斷的事由。

例如,2006年1月1日,甲向乙借款。期限為1年,丙提供一般保證擔保。2007年1月1日。甲無力按期還款。乙向法院提訟,法院判決甲向乙償付借款。2007年2月1日判決生效,此時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但是此后不會有任何理由使主債務發生訴訟時效中斷。因為訴訟時效的中斷原因是提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所以一般保證中。無法將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與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相聯系。

(3)與上述訴訟時效的中止相同,保證訴訟時效隨著主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而中斷,在性質上屬于加重保證人的責任,與保證的本質屬性相矛盾。

《擔保法解釋》第30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即保證債務隨主債務范圍和程度上的減弱而減弱,但并不隨主債務范圍和強度上的擴大而擴大,除非經過保證人同意。

所以,保證訴訟時效的中斷應單獨按《民法通則》的規定執行,與主債務訴訟時效是否中斷無關。

(三)立法建議

建議在《擔保法》中增加以下條款: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時,并不當然引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

第3篇

我國食品召回監管采用多部門分段式的監管模式。雖有食品安全委員會的存在,但實踐中常出現部門間分工不明,銜接不到位的情況。應集中力量解決行政監管的工作盲區和職權交叉、彼此推諉的弊端。將分散的行政部門權力集中起來,進行統一規劃和管理,改革監管機制“多頭并進”為統一機構主導,由中央到地方形成垂直領導、權責明確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可借鑒澳大利亞模式,在中央設立權威負責食品召回的協調機構,協調有權進行食品召回監管的各個部門。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則分別設立協調機構并配備專門的協調人員,負責轄區內的食品召回工作,令召回主體統一起來,又解決多部門監管來帶的弊端,提高行政效率。

二、建設完備的食品召回配套機制

(一)食品召回強制保險制度

召回程序一旦實施,就意味著涉事企業要付出巨大的代價,這也是許多企業不愿主動實施召回的主要原因。我國保險法中雖規定了產品召回責任險,但實際參保的企業還為數不多。建議在食品召回領域實行企業強制保險制度,不僅可以彌補企業由于召回帶來的損失,增強抗風險能力;也能保證在企業無力賠償時能由第三方對消費者進行賠付;同時方便政府對企業進行監督管理。此制度的實施,使召回費用得到合理解決,有利于企業制定出更加合理有效的召回方案。

(二)建立有效的食品溯源機制

食品從生產到流通是一個多環節的復雜過程,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完善的食品溯源機制,很多食品無法查明生產者。世界上許多國家均建立了有效的缺陷食品溯源制度,給食品加貼信息豐富的“身份證”,在生產、加工、銷售等環節中建立一條完整的追蹤鏈,準確快速地找到問題根源所在,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減少對人體的損害,同時明確相關食品召回主體的責任。溯源機制的實施需要政府強制力保障,建立相關信息管理配套設施,從源頭上防止缺陷食品的出現。

(三)公開透明的食品召回信息保障

知悉召回的全過程是消費者的應有權利。當前我國消費者在整個食品召回過程中并沒有很好地參與進來,召回信息往往只有監管者和企業才有權知悉,普通大眾只能了解到鑒定或處理結果,對其他環節一無所知。“在美國的官網上,我們常能看到問題食品召回的實時信息,有關食品召回的原因、進展情況、處理方式、問題解答等都有明確介紹。”沒有公開、透明的信息,公眾就無法進行有效監督。應建立及時、權威的信息傳播平臺,使信息在各方主體間共享,便于制定合理有效的召回方案,也便于政府和公眾監督,使企業主動配合實施召回工作。

三、完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懲罰措施

(一)引入懲罰性賠償條款

應看到,單憑《食品安全法》中現有的十倍懲罰性賠償來約束商家是遠遠不夠的。食品本身價格并不高,縱使十倍賠償也不足以達到嚴厲懲罰的程度。在此方面美國的經驗是,對違法行為處以高額懲罰性賠償金,同時對舉報屬實的消費者進行獎勵,對于受害消費者進行高額補償,提高違法成本,以此來制約企業的違法行為。應根據企業違法的主觀狀態來判斷,具體、合理的適用懲罰性賠償,如拒不改正或明知存在重大損害威脅依舊不召回時才適用該制度,以免打消企業的生產積極性。

(二)加大行政處罰力度

對違法企業加大處罰,提高違法成本,讓其望而生畏;其次對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監管職責的人員同樣給予相應處罰。在食品召回的行政處罰中靈活運用多種方式,例如對企業嚴重的違法行為采取暫扣或吊銷營業許可證照,同時對主要責任人采取行政拘留等。對于監管部門要加強內部管理,違規責任人需在行政處罰范圍內受到相應處分,防范監管部門不履行職責的問題出現。

(三)刑法規制食品犯罪行為

目前我國刑法分則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一章中有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等相關罪名,世界上還有許多國家也用刑法來打擊這種致公眾健康于不顧的犯罪行為。應將嚴重的食品安全犯罪納入危害公共安全領域的罪名之中,起到更大的威懾作用。同時,對嚴重失職的工作人員也要用刑法懲罰其瀆職等行為。時刻警醒企業責任人和監督工作者,不可逾越食品犯罪這條鴻溝。

四、結語

第4篇

(一)注重訴訟案件應訴工作1.嚴格執行訴訟案件上報制度。基層單位務必在發案后第一時間上報公司法律合規部統一處理,各單位不得擅自行事。2.嚴格執行訴訟案情分析制度。公司訴訟業務處理實現程序化,收案后專人負責程序處理;程序處理完畢后由總法律顧問或法律合規部部長指定專人承辦案件;承辦人接案后,第一時間了解案情,進行案情綜合分析形成分析報告上傳或上會,在法律合規部群中或部室案件分析會上集體發表意見確定訴訟策略。3.嚴格執行訴訟案件跟蹤制度。隨卷一起流轉的還有訴訟案件跟蹤一覽表,表中對案件基本情況要做出說明,并由承辦人填寫處理意見,然后報總法律顧問后,根據案情重大情況逐級上報至公司主管領導,此表在訴訟全部處理完畢后隨卷封存。4.嚴格執行訴訟案件小結制度。案件終了后,由案件專辦人員對案件處理情況進行小結,一并隨卷封存,以便今后借鑒,經典案列可入選法律事務簡報,能起到舉一反三的效果。

(二)有序開展非訴訟業務1.堅持四項審核。即合同審核、授權委托書、規章制度、公司重大決策的審核。合同審核分兩部分,第一部分是合同簽訂前審查,第二部分是合同大檢查,針對全公司外欠款合同深入項目,確保審核合同率,做到了對全公司合同全面掌控,并對高風險合同制定具體的防范措施。2.堅持普法教育。在對施工中各類合同進行審核的同時,公司積極開展了普法宣傳教育活動,將法律知識送到施工一線去。近年來分期在公司機關對財務、物資設備、計劃人員進行了法律知識培訓;利用到項目、分公司處理訴訟業務、法律援助的機會,召集片區人員進行法律普法教育。幾十場的大型普法,若干場的法律培訓,提高了全員的法律意識,實現了公司普法之初定的目標:“普法的目的不是讓每個人都精通法律,而是讓每個人都有法律意識。”公司于2011年初組建了法律事務交流群,當前群成員近200余人。公司邀請了長春鐵路法院、成都鐵路法院、集團公司法律合規部領導及地方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加入群中,為廣大職工解決法律問題提出了權威的意見,也為法律事務部在具體承辦案件糾紛中,提供法律援助意見和指導。該群的組建,提升了法律合規部在公司及職工中的影響,為進一步開展法律工作提供了群眾基礎。3.堅持法企共建。在公司內部加強法律知識宣傳,提高職工的法律意識的同時,加強與當地法院互動關系。請法官從審判及第三方的角度對公司的法律風險防范工作及工作中的法律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近兩年的工作中與多家法院建立了互動,為企業在公平的法制環境中發展墊定了基礎。4.堅持重大項目法律援助。為直屬項目部、分公司在施工過程中遇到的法律問題提供書面的咨詢意見書,規避了合同帶給我們的風險,為下一步施工創造了良好的環境。5.堅持項目合同風險評估。針對重、難點項目,臨近完工的項目進行合同、訴訟風險評估,階段性對公司合同情況進行大檢查工作。對重、難點項目,臨近完工的項目與公司審計部配合進行風險評估,結合項目的經營情況,對照項目對下欠款的余額表,對評估中發現的合同、訴訟風險,指導項目部予以規避。項目合同風險評估工作,把四項審核中的合同審核向更深更廣的方向推進。

(三)強化債務清收與優化公司制訂了分片包干制度、定期跟蹤制度、打調結合制度來進行債務清收清欠工作。分片包干制度,即根據已完工項目分布情況,按區域劃分為山東片、武漢片、云南片、長春片等區域,每區域由專人負責清收清欠。定期跟蹤制度,即制作《債權清收情況跟蹤一覽表》,以表格的方式體現重點項目清收的基本情況,既便于領導掌握清欠動態,也便于具體承辦人不在位時,其他人員能跟進。打調結合制度,即法律手段與清欠手段結合的制度,針對欠款時間長,業主還款能力弱,政府融資癱瘓的項目欠款,敢于使用法律武器,在常規清欠基礎上,以法律訴訟為手段為企業減輕債負。公司制訂了逐級談判、分期付款、債權轉讓、債務優化、末次付款終結風險等制度對公司已完項目的債務進行優化,做到在債務處理方面有禮有節,既合理控制了債務規模,也有效地控制了債務風險。

二、創新機制的效果

(一)公司上下兩個意識得到了提高通過近幾年的工作,公司所屬各單位的契約意識、風險意識得到了加強。工程項目遇到有法律方面的問題,第一時間想到法律合規部。有的通過QQ群、電話聯系。有的項目遇到疑似問題,項目經理親自帶領項目有關人員,攜帶資料到機關法律合規部確認是否有風險。應該說項目部在施工生產中都把法律管理問題提到了一個新高度,法律事務工作在公司生產、經營過程中也體現了其應有的作用。

第5篇

一、旅游市場營銷環境的涵義和特性

1.涵義

旅游企業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經濟活動過程有著強烈的社會性,其市場營銷行為受到內外部可控與不可控因素的綜合影響。也即旅游市場營銷是在一定的時空條件下開展的,這一時空條件就是旅游市場營銷環境。旅游市場營銷環境是旅游企業的生存空間。

在旅游市場營銷中,可根據營銷環境所受影響的方式,分為微觀營銷環境和宏觀營銷環境。前者是直接影響和作用于旅游企業市場營銷活動的環境因子,如旅游消費者、批發商、生產者、競爭者等;后者是旅游企業市場營銷活動中間接發生影響與作用的因素。二者并非并列關系,而是相互影響和相互制約的主從關系。

2.特性

(1)差異性與相同性。從整體上看,同一國家、同一地區的市場營銷環境是相同的,旅游企業比較容易與之相適應。而不同國家由于社會經濟制度、民族文化、經濟發展水平等有所區別,社會使旅游市場營銷環境顯示出差異性,這一特性有助于旅游企業因地制宜地制定出可行的市場營銷因素組合方案。

(2)整體性與地域性。旅游市場營銷環境研究的對象有自然、社會、經濟等子系統組成的復雜原系統,這就需要將其發展作為一個整體,研究它們之間的結構功能,相互作用的機理;但由于區域的文化背景、地理位置、歷史發展、自然條件等方面的差異,使得各區域間發展具有不平衡性,研究其地域差異性將有助于在旅游市場營銷中突出旅游的區域特色,發展特色旅游學和特種旅游,強化特定旅游區域的“個性”。

二、旅游市場營銷環境與可持續發展

1.旅游市場營銷微觀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旅游市場的需求受到旅游者的興趣、愛好、收入等微觀因素的直接影響,這些影響因素構成了旅游市場的微觀營銷環境。一般來說,旅游市場微觀營銷環境包括旅游企業、營銷中介、旅游商品購買者、競爭者。

旅游企業市場營銷活動的進行不是孤立的過程,它要與旅游企業的諸多職能部門,如董事會、財會、采購、客房、餐飲、娛樂等部門的工作緊密聯系。旅游市場往往是國際性的市場,往往有眾多經營同類產品的競爭者。并且,旅游產品的需求替代性較強,旅游市場的潛在競爭對手較多。競爭者的營銷戰略及營銷活動的變化對旅游企業的營銷工作的影響較為明顯,旅游企業就必須密切注視競爭者的任何細微變化,并作出相應的對策。

旅游者是旅游企業微觀營銷環境中最重要的因素,它是旅游企業產品的最終購買者或消費者。滿足消費者的需要,也就意味著企業市場營銷工作得到旅游者的承認。反之,則表明企業市場營銷工作遭致失敗。對旅游消費者的把握,要從旅游市場的規模和旅游者需求的質與量兩方面分析和了解。

2.旅游市場營銷宏觀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旅游市場營銷的宏觀環境是由人口、經濟、科學技術,政治法律、自然、社會文化等環境因素所組成。這些環境因素對旅游市場營銷活動的影響,主要是以間接的形式并借助于微觀營銷環境為媒介而作用于企業的營銷行為。

(1)社會文化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社會文化是精神財富與物質財富的總和,包括人類知識、信仰、藝術、道德、法律、風俗習慣等,會使人們形成不同的生活方式和價值觀念,并表現為種種具體的市場需求,而旅游營銷的根本目的,正是為了滿足人們的需求和欲望。因此,旅游營銷必須適應文化因素,必須隨著文化的變化而變化,并且可以促進文化的變化。旅游企業在開展國際旅游市場營銷活動時,不能以本國文化為參照系,而要自覺地考慮異國文化的特點,使旅游營銷與社會文化因素兩者之間相互適應。

(2)人口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人是市場的主體,人口容量決定了市場規模,人口因素與旅游市場營銷的關系個分密切。旅游市場營銷的人口環境因素包括了人口的數量、密度、居住地點、年齡、性別、種族、民族和職業等情況。例如我國人口的地理分布的特點,宏觀上決定了東南沿海一帶為我國最重要的旅游客源市場。人口的地理分布不是永恒不變的,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工業化進程的逐次推進,人口的地理分布就會出現流動狀況,資源年齡結構也會發生變化,這就會為開展旅游市場營銷創造了有利的條件。隨著平均壽命的延長,收入和閑暇時間的增加,客觀上增加了更多的旅游和娛樂活動,為旅游企業開展市場營銷提供了更多的機會。

(3)經濟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國民收入水平、消費結構構成了經濟因素的主體。這兩個因素直接與旅游市場消費有關。此外,產業結構、經濟增長率、貨幣供應量、消費者支出模式等也與旅游市場及其市場營銷緊密相關。經濟發達程度制約了旅游業發展的規模和速度。經濟狀況的改善會推動旅游事業的發展。然而,有時經濟的變化卻會從相反方面影響旅游市場營銷,對與旅游營銷密切相關的旅游需求、消費能力、消費方式和旅游規模等,都會產生重大影響。經濟因素在可持續發展中起核心作用。沒有經濟的促進和推動,持續發展就難以實現。

第6篇

復旦大學旅游管理系后智鋼

世界貿易組織(WTO)成立于1995年1月1日,其前身為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中國是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創始國之一。1986年7月中國向GATT代表理事會正式提出恢復締約國地位申請,14年的歷程可謂雄關漫道,艱難曲折。

1999年11月15日,中國與美國關于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雙邊協議終于在北京簽署,標志著中國入世取得了突破性的進展。2000年5月,中國與歐盟的雙邊協議也在北京簽署,目前僅剩下寥寥4、5個國家的雙邊協議沒有簽訂。根據有關專家的預測,中國今年入是已成定局。

不久前世界貿易組織總干事穆爾在出席非洲統一組織第36屆首腦會議上說,在解決一些技術性問題后,中國能夠在今年底以前加入世貿組織。國家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副部長、中國對外貿易首席談判代表龍永圖最近在述及中國入世歷程中談到,14年入世,1年作準備,6年解決市場經濟問題,6年解決市場開放問題,剩下的這一年就僅是需要解決程序上的問題和法律文件的準備。因此,中國入世問題再度成為新千年全球關注的焦點。

中國旅游業是與入世有密切相關的行業,它在進入WTO以后會面臨怎樣的沖擊、又會有什么樣的發展,也即所謂機遇與挑戰的問題,業界及學術界多有奇文闡述,其中不乏真知灼見者。但就目前所發表的文章來看,大多數是從經濟學的視角和行業經營的層面來論述的,而鮮有以法律的觀點對中國旅游業與入世關系進行探討,這不能不說是某種缺憾。

在入世已近山雨欲來風滿樓之際,個人以為,對于入世后旅游業的發展,不能僅僅停留在單一的戰術應對策略的思索,而應該全面、客觀地認識入世的利弊,從戰略的高度做好挑戰。目前,我們欣喜地看到,旅游界已在積極面對入世作出應對調整,以北京國旅、神州旅行社等五家旅行社強強聯合,組建成實力雄厚的旅行社集團概然面對入世后外資旅行社入華的沖擊。但同時,在國外資本極為重視、國內旅游業賴以平穩、健康發展的旅游外部環境的健全,尤其是其中的重要的組成部分—旅游法律環境的完善方面,仍不見有重大舉措和進展,這不得不使人產生一個疑問:中國旅游業,WTO關前你是否已經準備好了?

(一)

根據旅游學發展的理論,一個國家旅游業的健康發展需要自身條件的具備和外部環境的完備兩個方面。自身條件的具備不許贅述,而就外部環境言,主要有政治環境,即應具備發展旅游業的的良好的和平條件、保證游客生命和財產安全的保護政策和治安環境。而旅游業是脆弱的行業,其主要是基于這一點而言的。其二為社會環境。社會環境即旅游資源,在旅游發達國家已達成共識,如旅游目的地風俗民情、旅行社、賓館等其他旅游企業的規范與否均為此類。其三為法制環境,這在國內旅游企業的經營中并非十分注重,在長期人治傳統土壤的中國旅游企業經營者,更關心的是人的網絡,而非法的保障。但在國外旅游投資者看來,法制環境是旅游經營的決定性因素,因為法律作為國家意志的體現,可以對其他方面,如社會環境等進行強制性的規范,,使旅游經營環境的其他方面達到和國家旅游導向和態度的一致性。

所謂旅游業的法制環境,主要指的是與旅游業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條例、地方法規、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規、法律制度對旅游業的影響。這些規定旅游法律關系各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及相關法律責任的各類規范和制度,是旅游業得以良性發展的保障,為旅游業的快速增長營造了良好的完備的法律秩序。

旅游法制環境的構成,由旅游立法、旅游執法和旅游法律意識等諸方面構成。就立法角度而言,既包括了旅游法律的國內淵源,也包括了國際淵源。旅游法律的國內淵源,指的是由國家立法機關、行政主管機關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縣級以上立法機關、人民政府頒布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就法律效力來看,應由旅游基本法、旅游專門法規、旅游相關法規、地方法規這樣一個完整的體系構成。并以此指導旅游業的發展,保證國家旅游發展計劃的實施。

在即將入世之際,我們可以預見到中國旅游業的競爭將會變得越來越激烈,國內旅游經營者將會從目前處在國家產業保護政策的羽翼下一下子推向市場,與外國旅游企業在國際國內市場上進行公平的角逐。他們不僅受到國內旅游法律法規的規范,,而且還適用有關國際旅游界的

與旅游業的高速增長大相徑庭的是旅游法制建設的嚴重滯后,盡管自1985年《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頒布以來,國家的立法機關、行政主管及相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立法及政府陸陸續續頒布了一些有關旅游業的法律、法規和文件,對旅游業的初期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中國邁向旅游強國的今天,在加入WTO之后旅游業的國際化程度越來越高的情形下,仍以現行旅游法規對旅游市場進行規范,舉個不恰當的例子,好比是駕駛一輛頂級法拉利跑車正在極速飛馳,但糟糕的是它的剎車制動系統先天不足,跑的越快車毀人亡的概率越高。因此,入世后,應充分利用過渡期的時機,在旅游立法方面加快步伐。

就旅游立法的角度而言,從旅游發達國家的情況看,旅游法律的建設是與旅游業的發展緊密結合的。尤其是二次世界大戰后全球旅游業如雨后春筍般的快速發展,旅游業日益成為一個國民經濟的主要和獨立的產業,無論其形式、規模和內容均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出現了不少需要規范的新矛盾和亟需解決的新問題。正是在這種背景下,本世紀50—60年代期間,一些旅游發達國家正式提出“旅游法”這一概念,旅游法作為一個新興的法律部門在旅游發達國家應運而生了,成為源于民法、商法等法律體系而又相對獨立的部門法。反觀我國,由于旅游法制建設的相對滯后,直到如今,旅游法在中國法學界仍然沒有一席之地,同時旅游界中人有很少懂法旅游者,因此陷入了一個尷尬的境地。我認為這是極不正常的,而這也是既學過法律、又在從事旅游教學和科研的我選擇旅游法律作為主攻方向的原因所在。

依據加入WTO后,旅游業實行高度開放的政策,通過競爭提高旅游資源的配置的實際,我國在旅游立法方面工作應該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加快制定旅游業的“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我們知道,所謂旅游法,有廣義概念和狹義概念之分。從廣義而言,指的是調整旅游活動中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也即包含整個旅游法律規范的體系,它既有國內法體系也包括國際旅游公約、條約等國際法規范,也有實體性規范和程序性規范;就狹義理解,主要指的是旅游法,即規范旅游行業的基本法。

第7篇

[關鍵詞]法律文書;作用;探析

中圖分類號:C93l.46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9-914X(2014)36-0364-01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進程的加快,法律制度日益完善,訴訟活動信息透明度不斷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也在逐漸提高。為了適應新形式,我國現已實行了法律文書上網制度。法律文書上網,旨在司法為民,維護正義。法律文書上網使社會各界更多的了解理解了法院的審判工作,強化了法官的司法能力,提升了法官隊伍素質,展示了法官的良好形象,充分保障了群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為法院和群眾溝通交流創造了良好的平臺,有效提升了司法公信力。有鑒于此,法律文書作為國家司法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司法權利,以及訴訟當事人及其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表現形式和工具,在保障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司法公正和社會正義,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加強法制教育,促進社會和諧等諸多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法律文書是實現法律職能的文書憑證

法律文書是國家司法機關為實施法律的職能而制作和使用的文書憑證,憑借各種法律文書的使用以實現其具體的法律效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的偵查職能,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職能以及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等都作了具體規定,而要實現它們的職能必然得在各個訴訟活動中制作相應的文書,并將它作為具體實施法律的憑證。如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呈送的《提請批準逮捕書》審查后,認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的條件,則要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并用《批準逮捕決定書》通知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實施逮捕。而如果公安機關認為同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決定或不決定確有錯誤時,可以要求復議,復議時需制作相關的法律文書,對此《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款已有明確規定,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需要復議的,應當在收到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后五日內制作要求復議意見書,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遞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復議。再如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時,應及時用《刑事抗訴書》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意見。所有這些都是為了保障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在這方面法律文書無疑起著十分重要的文書憑證的作用。

二.法律文書是反映訴訟活動的忠實記錄

法律文書是忠實記載,如實反映有關法律活動的專用文書。國家司法機關、訴訟當事人及其人在訴訟活動中所處的地位,應履行的職責,所起的作用等等,法律都有明確的規定,并要求用法律文書予以如實記載。有的是司法機關依法實施各種活動的實錄,如調查筆錄,訊問筆錄,詢問筆錄,搜查筆錄等;有的是司法機關對訴訟活動依法作出的結論,如各種決定書等;有的是引起下一訴訟活動的憑證和依據,如書等;有的是啟動訴訟程序的憑據,如各類訴狀等等。總之,在所有的訴訟活動中,都是通過制作和使用相應的法律文書來如實記載和反映訴訟活動內容的,它完整地記錄著訴訟活動的每一程序,每一內容。可以說,若想了解某一案件的全部訴訟過程,通過查閱這一案件的法律文書材料即可。比如,《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明確規定了公安機關制作《提請批準逮捕書》的時間,規定了人民檢察院答復批捕文書的時限,即制作《批準逮捕決定書》或《不批準逮捕決定書》的時限。《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不僅明確規定了意見書制作的基本前提,而且明確了送達的機關以及附送的材料。所以,通過查閱相關的文書資料,就可以判定公安機關在這一訴訟活動中是否依法辦案。

三.法律文書是反映辦案質量的書面材料

法律文書既然是司法機關履行法律職責參加訴訟活動的忠實記錄,那么它也必然真實地反映著辦案的質量。如果司法機關在訴訟活動的每一階段、每一環節都嚴格遵循了法律規定,那就應該有相應的法律文書作為佐證。如果說司法機關的辦案質量較高,那么它所制作的法律文書不僅形式規范,規格有矩,事項齊備,而且事實敘述清楚,證據說明確實充分,理由闡述深刻有力,條理清晰,邏輯性強,法律適用正確具體,語言準確簡潔。因此,衡量司法機關案件辦理質量的高低也應包括法律文書制作的質量在內。從這個意義上講,在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過程中,在不斷提高辦案質量的同時,也應重視對法律文書的制作。

四.法律文書是考核司法人員的重要尺度

法律文書既然是國家司法機關辦案質量的集中體現和如實反映,自然也就成為考核具體制作文書的司法人員綜合素質高下的重要尺度。特別是文字敘述類的法律文書,如公安機關的意見書,檢察機關的書、不決定書、抗訴書、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行改判決書等,要想制作出合乎要求的此類文書,不僅需要扎實的法學理論、較高的法律專業水平和豐富的基礎寫作知識,還要有一定的政治理論水平、嚴謹的邏輯分析能力和較為豐富的工作經驗。因此,一份法律文書,既是對司法人員政治素質、工作責任心、工作作風、業務能力和文字表達能力的綜合檢驗,也應該成為考核其水平和業績的有效尺度。早在1986年9月,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就在下達的《印發全國刑事檢察文書座談會兩個文件的通知書》中明確指出:“今后,要把刑檢文書制作質量列為考核、任命、提升法律職稱應具備的基本條件之一。考核檢查的重點是‘四書’(書、免予決定書、不決定書、抗訴書)‘二詞’(公訴詞、抗訴詞)及其他重點文書。”作為國家司法工作人員,應該充分認識到法律文書的重要作用,認真對待法律文書的制作,不斷提高政治、業務素質,增強工作的責任心,以切實提高法律文書的制作質量,充分發揮法律文書的職能。

第8篇

關鍵詞:梁治平; 法律文化論; 自然秩序中的和諧

在 20 世紀 80 年代,文化似乎一度成為非常時髦的話語 。 而梁治平先生提出法律文化論,雖然不是出于趕時髦的目的,但是畢竟身處文化熱的大背景下,不能不受其感染 。 梁先生在《讀書》上連續發表了十余篇涉獵廣泛而主題與方法卻相當一致的文章,這十余篇文筆清新的文章與 1986 年刊載于《中國社會科學》上那篇著名的論文《法辨》一起構成了梁先生法律文化論的基本論題 。 這些起初還略顯朦朧的論述在后來的《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一書中得到了系統的闡述及整理,而該書的副題即為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研究 。 前述的那些文章和該書構成了一幅完整的法律文化圖式,它們無論是在研究的內容還是方法上,都是法律史研究方面的新突破,其開闊了相關研究領域的視野,實際上也提升了這種研究的學術價值 。 當然,梁先生自己更注重的是他所提倡的方法論,所以后來又有了《法律的文化解釋》一文的撰寫與同名著作的編輯 。 梁先生對方法論的提倡自然有其道理,因為對學術方法的強調可以讓研究不至于停滯在一個特定的結論,因而更能推動特定研究范式的延續 。

一、法律文化論的概念體系

在這里先以《和諧》一書為中心談談法律文化論 。 其實,單從這本著作的標題就可以看出梁先生法律文化論的一些端倪 。 作者對中國法律文化的核心歸納為自然秩序中的和諧,這確實十分到位,甚至可以說是恰到好處,因為儒家與道家的并存和互補構成了中國文化的主體特征 。 儒家的禮和道家的道,都是一種自然秩序,當然儒家的禮是一種血緣的自然秩序,是倫理化了的人間的自然秩序,而道家的道則形而上的色彩更濃,因而可以說是神秘的自然秩序 。 而自然秩序的根本特征則是和諧,和諧的,即是自然的,即是符合中國文化審美情致和道德判斷的 。

這種自然而然的平衡狀態( 和諧) 需要德禮和刑政二個不同方面的合作才能得到最終的維系,而德禮的方法是教,刑政的方法是法 。 教是從積極的方面出發去促進和諧因素,法是從消極的方面出發去消除不和諧因素 。 先秦時期有過儒家與法家的著名爭論,儒家主張以教來化成天下,而法家主張以法來脅服人心,兩者的觀點乍一看頗相抵牾,可是梁先生以治亂之道的標題,將它們納入了一個共同的范疇之下,而治亂之道正是該書第三章的標題,作者在開篇即引用了《史記太史公自序》里縱論六家要旨的名言: 夫陰陽、儒、墨、名、法、道德,此務為治者也 。 梁先生敏銳地發現了太史公這一個治字的分量,它抹去了先秦諸子百家表面上的對立,而表明了中國文化內在的高度統一 。 因此,梁先生認為儒法兩家在暢論不同的治道之時,實際上是以更大程度上的共識作為前提 。 這種共識是它們關于法的觀念,是它們關于君主權威以及等差秩序的看法 。

總之,儒家和法家的爭論,只是工具( 方法) 論的爭論,沒有涉及到價值論的層面 。 因此,它們保留了一種合流的可能性 。 這種儒法合流的混合形態是禮法文化( 該書第九章的標題) ,禮法文化的特征是道德的法律化( 該書第十章的標題) 和法律的道德化( 該書第十一章的標題) 。 當然,關于儒法合流( 即外儒內法) 以后,儒家和法家的地位如何,則尚有一番曲折,儒家主導論是目前的 通說 。 因為,后世用以概括漢武帝崇儒的那句話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在中國人心里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 。 但是,余英時先生在《反智論與中國政治傳統》中卻表達了一個頗值得注意的看法,余先生以為儒家在漢武帝時期不過是扮演了文飾的作用,未必有后人說起來的那么顯赫 。 因此,儒家只是在宋代( 尤其是南宋后期) 之后才真的實現文化上的獨尊,之前則似乎未必 。

總之,梁先生用的禮法文化一詞,確實是對中國法律文化的一個極好的概括 。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禮法文化中的法是一種中國意義上的概念,只能從文化人類學的意義上將它與現代法治中的法的概念相類比 。 因為,禮法中的法只是單純的懲罰準則,它沒有獨立的規范品格 。 西方的法,即使是在它的文明早期,也有著它的規范品格 。 西方法律的規范品格體現為: 作為個體的權利,作為普遍的正義 。 正因為它既可以是權利的分配和矯正機制,又存在二元結構的對立,所以它最終能夠被認定為社會秩序的基礎 。 因為,它作為權利的分配和矯正機制可以中立地裁決社會中的爭端,因而獲得了一種非單純暴力壓迫的性質,同時,又因為它承認權利的合理性,所以又得到了一種普遍的信賴,這樣私法才有了形成和發展的可能 。 而它作為普遍的正義,就導致了上述的二元對立結構,這是一種法與法律的對立,②前者表現為自然法傳統,后者表現為實證法傳統( 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中,法與法律的概念區別,得到了成文憲法的承認) 。 自然法對實證法的批判,保障了實證法的正當性基礎 。 同時,自然法本身的抽象性,又具有了一種時代的包容性,因此可以有古希臘智者的自然法、斯多噶學派的自然法、古羅馬的萬民法、中世紀的自然法、古典自然法和現代的新自然法 。 這種時代的包容性使自然法獲得了一種獨立的理論品質,它的內容雖然前后殊異,但作為一種理論模式卻貫穿古今,使得每一個時代的正義精神都有所寄托,并依此起到批判并改善實證法的作用 。

與西方自然法傳統不同,決定中國法律規范品格的是禮,而禮是身份和倫理的秩序,這種秩序強調的是自然的和諧,它否定了個人權利的合理性( 因為基于權利的主張在中國古人看來是一種爭利之心,它本來就是對和諧的破壞) ,強調了相互之間的義務 。 同時,因為禮本身是抽象道德精神和具體儀節細則的結合體,它也無法構成二元對立結構,也就無法構成對實證法的批判,因為它一方面已經以禮入法地影響了法律的價值取向,另一方面又在不應得為罪這種中國古代法律特有的罪名那里直接轉化為了實證法本身 。 而且,因為法律并沒有規范品格,所以其實也沒有批判的必要 。 這種自然法傳統與禮法文化的對比,構成了本書的第十二章《自然法》 。 其實,《和諧》全書都貫穿著比較法( 辨異) 的方法,而這一章則是更為純粹和全面的比較,因為它是在全書接近尾聲并已經作出總結( 第九到十一章是總結部分) 的情況下作出的比較 。 作為本書結尾的第十三章轉捩點: 過去與未來則是以清末的法律改革作為中國法律史的轉捩點,梁先生認為從此中國法律的問題就是現代化的問題,而古老的中國法律傳統( 但并不是作為整體的中國文化) 則已經成為過去 。 這在本章的最后一句話里得到了總結: 作為舊秩序的古代文明已然死去,要緊的是,我們還可能去建設一個新的文明,這便是希望所在 。 20 年代前后的中國,就是處在這樣一個歷史的轉捩點上 。

二、法律文化論的方法論

筆者在這里是直接提出了梁先生法律文化論的結論自然秩序中的和諧與禮法文化,而沒有回顧這種結論的提煉過程 。 因為,很多讀者可能都會持這樣一種看法: 沒有哪種文化是一誕生就帶有了某種先驗的性格特征,一切都是歷史形成的,它的過程決定了它的性質 。 這種看法自然是有道理的,而梁先生的《和諧》一書本身就是對這種過程的分析( 值得注意的是梁先生還強調了人類文明早期經驗的特殊重要性,他所持的并不是簡單的流水賬式的過程論) 。 而筆者之所以暫時擱置了對這個過程的回顧,是因為它本身還有著另外一種特殊的意義,即這個歷史考察的過程其實就是梁先生運用他的方法論的過程,所以有單獨討論的必要 。 這種冷靜而理性的方法論雖然目前反響似乎并不十分熱烈,但也許比自然秩序中的和諧與禮法文化的結論有著更為深遠的意義 。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梁先生方法論的對象雖然是歷史,但不是那種糾纏于細節的歷史,依梁先生自己的說法則是黃仁宇筆下的那種大歷史 。 因為梁先生研究的目的在于尋求中國法律傳統的精神,而不是對法律史進行歷史的梳理 。 當然,這與梁先生的研究興趣有關,他所希冀的也是成為一個思想型學者,而非專家型學者 。 如果在一段歷史上徘徊過久,梁先生勢必會失去思考的自由性,雖然他的思考從未完全游離于歷史之外,但也總與歷史保持了一種若即若離的距離 。 姑且把梁先生的研究取徑稱作歷史性思考吧 。

梁先生的方法論主要是用法律去闡明文化,用文化去闡明法律,尤其是其中的后半句用文化去闡明法律 。 從一個作為整體的文化傳統來理解作為分支的法律傳統,且運用了文化類型學的方法,這最早在《比較法與比較文化》一文得到提倡,又在《法辨》那里得到了運用,同時《法辨》又在辨異的過程中嘗試了語言分析的方法,這些方法后來都在《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中得到了綜合性運用 。 該書的第一章到第八章是分析的過程,也就是前文故意暫時性略過的部分 。 它們的章節名分別是: 家與國刑法律治亂之道《法經》與《十二表法》個人階級義利之辨無訟 。 從這些章節名中顯然可以看到《法辨》中的語言分析方法的延續 。 至于辨異的方法則貫穿于全書每一個章節,以上述八個章節而言,則尤以第四章《法經》與《十二表法》為代表,是一個直接以比較法律史為題目的章節 。 同時,值得注意的是這種辨異,在梁先生收入《法辨: 中國法的過去、現在與未來》一書中的那些早期論文多帶有強烈的批判意識,而且這種批判往往是以西方的法律傳統作為標準進行的 。 這種批判意識在《和諧》里得到了淡化,《和諧》一書里更多的是比較冷靜的學術反思,不過否定中國法律傳統的基本態度并沒有改變 。 雖然,作者在《法辨》這本論文集的后記中提到,在他寫作《和諧》時漸漸地產生了一種同情的理解,但是我們在該書中實際上找不到這種所謂的同情的理解 。 因為完成于 1988 年的《和諧》一書有它特殊的時代背景,在以中西對比為主題的文化熱的潮流下,其實蘊含的是對西方文化的無限向往,這對于剛剛步入開放時代的中國而言,實在也是無可厚非的 。 情勢如斯,該書尚能提出同情的理解的主張,已屬難得 。

另一個應該注意的地方是,《和諧》一書中有一個文化基因論的假定,關于此點筆者在前文中已經稍微提及,而且實際上這種理論傾向在《法辨》那里就已經比較明顯了 。 正是由于這種文化基因論的假定,梁先生特別注重中國文化的早期經驗,這也是張光直先生的《中國青銅時代》在該書中得到頻頻引用的原因 。 同時,這種文化基因論也決定了梁先生用文化去闡明法律的解釋方法的一些特色,那就是以作為整體的文化( 而這種文化的性格孕育于早期文明) 來解釋法律問題,同時以法律的歷史來驗證這種解釋,這種闡明的過程在早期文明那里徘徊得相對較久,而在各個具體朝代則只是輕輕掠過 。 因為從文化基因論的觀點看來,只有人類早期的經驗才是最為根本的 。 在梁先生看來,早期國家和法律形成的特殊經驗已經決定了歷史的大方向,比如家國同構和法律的刑事屬性,其中又引出了一系列的后續問題,比如家族制度的影響導致個人的不彰,法律的刑事屬性決定了它不能成為一種公認的社會秩序基礎,等等 。 其實,正是梁先生的這種早期經驗決定論的觀點才使得他的大歷史有了可能性,否則很難不陷入歷史繁復的沼澤之中,因為他找到了一個歷史的落腳點青銅時代,在這個點上梁先生可以從容不迫地思考 。 當然黃仁宇先生選擇的則是其他歷史的落腳點,比如萬歷十五年( 黃先生對該年份的英文表述是1587,A Year of NoSignificance) ,可見歷史的落腳點并不只有一處 。 問題的關鍵在于必須有這么一個點,以這個點來追溯它的上游和下游,厘清歷史的脈絡 。

三、《法律的文化解釋》:法律文化論的范式轉型

這篇文章是梁先生對自己方法論的事后總結和繼續深化 。 但鄧正來先生以其犀利的眼光發現了梁先生法律文化論前后之間的多處緊張和矛盾 。 考慮到梁先生自己曾指出他并沒有構建理論體系的想法,甚至不覺得有必要這樣去做,所以我們大可不必過分地苛求梁先生的前后一致性 。 沒有體系性也有它的好處,那就是保留了更多的思考自由,而不用害怕掛一漏萬或自我封閉 。 但是又顧及到《法律的文化解釋》與之前研究的割裂性實在太明顯了,所以筆者以為把它單獨提出分析還是很有必要的,至于它所提出的新理念也未必就完全替代了之前的研究,恰恰相反,它只是出現在了先前研究成果的旁邊,相當于多了一條路徑,喜歡何者就由讀者自己去選擇 。 當然,考慮到鄧正來先生對梁先生的特別期待,他指出梁先生法律文化論的那些前后緊張和矛盾則也是很值得關注的,不過在此則不能一一討論了,讀者可以直接去閱讀鄧先生的《中國法學向何處去( 續) : 對梁治平法律文化論的批判》 。

誠如鄧正來先生指出的那樣,《法律的文化解釋》事實上確實對梁先生自己之前的理念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否定 。 因為《和諧》主要還是辨異的,辨異的目的和結果則是否定中國法律傳統,而《解釋》一文則強調了各種文化的自身合理性,主張以主觀意義追尋的方法去追尋中國傳統文化中的秩序安排觀念 。 《解釋》一文受到了文化人類學和哲學解釋學的甚多影響,它所關注的已經不再是客觀的功能主義的法律文化,而是主觀的意義主義的法律文化,或者說它所關注的只是在特定文化背景下具體而微的生命狀態 。 這種觀念的變化,使得作者能夠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語境下形成真正意義上的同情的理解,這正是《解釋》一文與先前著述之間不可彌合的裂縫 。 而梁先生自己卻試圖用《和諧》的再版前言來事后修補之,并把同情的理解表述為文化類型式辨異的一種自然而然的結果,不過,這種修補又被鄧正來先生察覺了,鄧先生還鄭重指出這種事后解釋的前言很有可能會誤導后來的讀者 。 從中可以看出在文化熱逐漸消退后,梁治平先生也趨于用更理性,或者說用真正的同情的理解的方法來研究中國法律文化的問題,并對先前的研究做出了一定的修正 。 誠如蘇力先生所言,梁治平先生以批判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為目的而辨異,但辨異又以理解傳統為前提,所以這種辨異具有超出他主觀設定的學術意義,是辨異引導梁治平先生走上了一條也許他起初并不準備走的路 。

梁先生的另一本重要著作《清代習慣法: 社會與國家》則轉向了法律文化的小傳統研究[7],主要是一種法社會學的研究 。 作者在書中提到了明清的社會變化以及它給法律帶來的影響,這仍然是用文化去闡明法律的研究方法,不過,其離開了以前文化類型學辨異的范式( 雖然仍然還有少量的概念辨異) ,而深入了中國法律文化自身的考察 。 梁先生認為在明清之際,大傳統無法為當時的現實提供一種法律機制,才有了民間秩序的自我生成,以填補存在的秩序真空 。 《清代習慣法》一書事實上形成了與《和諧》的對應關系,這兩本書分別研究了中國法律文化的大、小傳統 。 同時,《清代習慣法》的研究目標主要在于脫離國家法的單邊框架,深入地研究國家與社會之間的關系,而這種關系在梁先生看來恰恰是中國現代性問題的核心 。 值得注意的是,該書實際上也是同情的理解的方法的一次比較系統的運用 。

四、結語

梁治平先生的《法律的文化解釋》與《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的再版前言為法律史研究樹立了一種良好的典范,若能依此道路不斷深化專題式研究,無論是對知識性考古式的事實還原,還是對法律史的理論解釋都頗具價值 。 更為重要的是,它對建立中國法律文化的自信也會產生不可估量的意義:只有回到中國法律傳統的自身邏輯之中,才能真正進入傳統的思維世界,并體察到傳統的合理性,而這恰恰是中國文化的新起點 。 由此出發,亦終將找到法律重建的文化基礎 。

參考文獻:

[1] 李澤厚.歷史本體論/己卯五說[M].北京: 三聯書店,2006: 189-215.

[2] 余英時.中國思想傳統的現代詮釋[M].南京: 江蘇人民出版社,1998: 87-99.

[3] 梁治平.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M].北京: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 382.

[4] 梁治平.在邊緣處思考[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10: 235.

[5] 鄧正來.中國法學向何處去( 續) : 對梁治平法律文化論的批判[J].政法論壇,2005,( 4) : 19-24.

第9篇

關鍵詞:勞動者權利;合同制度;爭議制度

一、新法對加強了對勞動者權利的保障

勞動合同法是規范勞動關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屬于社會法。作為我國勞動保障法制建設進程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的目的在于使勞動合同在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前提下,重在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總得說來有以下幾方面的保護:

1.及時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及時獲得足額勞動報酬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勞動合同法》將“勞動報酬”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并規定:勞動合同中缺少“勞動報酬”條款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2.同工同酬的權利

所謂同工同酬,是指在相同或者相近的工作崗位上,付出相同的勞動,應當得到相同的勞動報酬。《勞動合同法》將此規定作為一項基本原則來解決現實中的違法問題。

3.拒絕強迫勞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

為了保障勞動者拒絕強迫勞動、違章指揮、冒險作業的權利的實現,《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要求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的權利

經濟補償是用人單位承擔的一種社會責任。在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建立健全過程中,經濟補償可以有效緩解失業者的實際生活困難,維護社會穩定,形成良好社會氛圍。同時,經濟補償也是國家調節勞動關系的一種經濟手段,可以引導用人單位進行利益權衡,謹慎行使解除勞動者的權利。《勞動合同法》延續了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賦予了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的權利,并對應當給予經濟補償的情形和補償標準進一步作了具體規定。

在保證勞動者權利的過程中,《勞動合同法》還規定了用人單位在法定條件下必須跟勞動者簽訂無固定勞動合同以及給以了勞動者法定的解除權。這些規定無疑給了勞動者很大的權力跟用人單位在勞動糾紛中進行周旋和為自己的權利進行斗爭的砝碼。

二、新法完善了《勞動法》合同制度

第一,有針對性地解決現行勞動合同制度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如一些用人單位不依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濫用試用期和勞務派遣,限制勞動者的擇業自由和勞動力的合理流動等。

第二,促進勞動者的就業穩定。《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將扭轉目前勞動法律制度框架下勞動合同短期化的明顯傾向,加強職工的就業穩定感和對企業的歸屬感,促使其增加為企業長期服務的工作熱情和職業規劃,有利于企業的長期發展和社會的和諧穩定。

第三,根據實際需要增加維護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內容。如商業秘密、競業限制等制度,放寬了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三、《勞動合同法》四大爭議制度解析

1.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等于終身制,卻可使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因為,對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可以協商終止、當勞動者死亡時自然終止企業滅失時終止,也可以附終止條件成就時終上以及勞動者達到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時終止。當勞動者有過錯、喪失勞動能力或企業經營困難裁員等,用人單位都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變更、解除勞動合同可以隨時進行,但是不可以隨意進行

該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協商解除,也可以按法定條件單方解除。該法第42條和第45條規定,用人單位對五種職工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的條件進行了嚴格的限制。對這五種職工,在一般情況下,即使勞動合同到期了也不能夠終止,而只能順延。

3.勞務派遣方式依然可以采用,但責任和成本分配更加合理

該法強化和完善了勞務派遣制度,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與使用單位對勞動者須承擔連帶責任,勞務派遣只適用于“臨睜性、輔或者替代性工作崗位”。

4.用人單位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并不是絕對的

勞動合同終止包括七種情況,只有兩種明確規定是需要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即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和用人單位滅失。因此《勞動合同法》并沒有在經濟補償金問題上給用人單位增加更多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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