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P2P網絡集資的現有模式可分為傳統中介平臺模式與“異化”模式。分析P2P網絡集資本身的互聯網特性與司法實踐中的案例可知,“異化”模式因易引發P2P網絡集資無法發展,應被納入刑法規制范圍,傳統中介平臺模式雖受法律保護,但其模式下的P2P網絡集資仍具有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刑事風險。因此,應立足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現有刑法規定,以適當提高該罪入罪數額門檻與細化該罪出罪條款來避免刑法過度介入P2P網絡集資的發展,為P2P網絡集資以及互聯網金融提供相對寬松的生存創新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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