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商事職務制度是指人基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內部所任職務,對外商事組織處理具有營利性、反復性、長期性、持續性特點的商事活動,法律后果歸屬于商事組織體的一種制度。商事職務制度本質上是一種歸責制度,其內容可以概括為三個主體、一個行為,核心是判斷商事職務人的職權范圍以及超越職權范圍的效果歸屬。《民法總則》第170條第2款中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實際上是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決議效力內外有別的一種強調,不能直接等同于行為有效,需要結合商事表見的規則予以解決。對商事職務表見的判斷則應結合具體職權類型、第三人信賴的處置行為及其合理性、被人的可歸責性等因素在個案中進行權衡。在民法典編纂之外,建議制定《商事通則》,并將商事職務細化為經理權和經理以外的商業輔助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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