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法是科學、體系化而且講究實用的制度系統,民法典分則的編纂除了體現民法總則所體現的法律思想及基本制度安排之外,還應該在各個獨立的分編之間實現融洽的體系化和制度安排。因此,我國民法典分則已基本確認繼續堅持潘德克頓的體系模式。侵權責任編的增加并不意味著我國民法典的編纂脫離了潘德克頓體系,也未否定債法的大體系格局。人格權獨立成編是為了貫徹人格權保護的原則,是為人格權受侵害建立請求權的法律基礎,而不是要為人格權轉讓提供法律依據。合同法獨立成編、不設立債法編,但是在合同編的一般規定部分體現了債法總則要求,已經有條文實現了債法基本要求。區分原則在物權編和合同編得以體現和貫徹,是我國立法科學性的顯著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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