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對于"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條款的理解應回歸到以稅法原則為中心的維度進行思考。以稅收法定主義和實質課稅原則的標準來看待,現有體系下的這一條款存在行政解釋數量不足、功能定位冗雜、"避稅"和"節稅"概念不分等問題。在廣州"德發案"中,最高院區分稅法和私法調整領域與調整價值的做法值得肯定,但可能會進一步地放大適用"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條款的風險。對此,行政部門應該積極地推動與該條款相關的行政解釋完善,澄清其功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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