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882~1894年,在清朝與朝鮮的民事糾紛案件中,清方堅持重罰違規、違法華商的審判原則。這隱含著安撫朝鮮和規范華商在朝鮮活動的雙重含義。朝方在司法審判中不但積極爭取司法審判主導權,而且包庇本國人民。事實上,清方所擁有領事裁判權只是一紙具文,在司法審判過程中重視朝方意見,亦不偏袒華商。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
期刊名稱:韓國研究論叢
韓國研究論叢雜志緊跟學術前沿,緊貼讀者,致力于朝鮮半島問題研究,發表文章涉及朝鮮半島問題研究的各個領域。堅持指導性與實用性相結合的原則,創辦于1995年,雜志在全國同類期刊中有很重的學術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