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違約金調整制度是一種修正的合同正義,有利于恢復當事人間的實質自由,使違約金更好地成為交易實踐的助力。但該制度在實踐中出現了對需調整的違約金未區分性質、可得利益損失定位失當、對違約調整請求權無限制等問題,使得制度本身的價值無法得到有效發揮。為解決上述問題,厘清違約金調整制度的理論基礎極有必要。而依據問題及理論基礎,完善違約金調整制度的路徑應是:在立法中補充規定懲罰性違約金調整制度、將可得利益損失明確歸入損失的范圍及對違約金調整請求權做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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