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網約專車服務系互聯網技術與出租業深度融合的新型業態,其特定的交易模式構建起乘客新的交易信賴,能夠實現對社會出行資源有效配置和滿足乘客多元消費需求之目標。網約平臺實踐中存在的重資產與輕資產兩種運營模式,均在網約平臺與乘客之間成立客運合同關系,網約平臺為承運人,司機不具承運人地位。故應強化網約平臺的承運條件保障義務、承運目的實現義務以及安全保障等義務;應強化對網約平臺單方擬定的格式服務協議之規制;應承認網約服務中違約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以實現對乘客權益的有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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