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醫療知情同意權是患者自決的體現,也是對阻卻醫療行為違法性和限制醫方權力的工具。真正享有同意權的主體是患者本人。近親屬代為同意的理論基礎宜類比監護制度。而醫療機構在特殊情況下可不經同意徑自處理,是基于受害人推定同意。正確理解和認定知情同意權的主體有利于預防和解決醫患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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