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代表機構是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主體,自2011年實施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對其概念予以明確后,其與辦事處、分支機構、子公司與業務代辦人等組織機構的界限也漸趨清晰。作為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的依據之一,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被告代表機構所在地法院的管轄權有待進一步限定,而作為對外送達的途徑之一,向外國公司駐華代表機構送達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送達難的問題,將相關司法解釋上升至專門的法律高度必然成為未來的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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