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中“公民個人信息”的內涵和外延,在互聯網大數據普及的背景下未能得到明確的界定,不利于司法實踐中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適用。手機APP過度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的行為中,對于公民個人信息的認定關系到此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因此,有必要完善公民個人信息的分類,分析個人信息的法益屬性,認定去識別化信息與再識別行為,從而尋求權衡公民權利法益保護和信息數據商業化利用的最佳點,使手機APP在便捷服務公眾的同時不觸犯到刑法所保護的權益,是大數據時代下刑法立法與司法活動的正確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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