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過對我國數據犯罪的判決梳理可發現,當前數據法益定位不清,引發了數據犯罪的解釋難題和界分難題。究其原因,立法獨立性上的“先天不足”和后天技術識別障礙疊加,導致數據犯罪保護法益及其規范體系被傳統計算機犯罪體系所遮蔽,難以消弭數據犯罪中技術評價與規范評價的分歧,無法應對不斷更新的數字化犯罪技術。大數據時代,由數據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需求組成的數據安全法益(CIA)應成為我國數據犯罪的獨立保護法益,以確保從數據自身內容、使用價值和侵害風險等角度對數據犯罪進行獨立規范評價。未來數據犯罪的司法適用應跳脫出傳統計算機犯罪體系,以數據安全法益的解釋功能重釋數據犯罪的構成要件,推動數據犯罪規范體系與技術規則的深度融合;以數據安全法益的界分功能明確數據犯罪與其他計算機犯罪、傳統犯罪的區別,合理確定數據犯罪的適用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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