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捕訴合一不僅破壞了傳統(tǒng)訴訟階段劃分中檢察機關(guān)檢測偵查工作的效果,違背了程序正義的要求,而且也沒有達到贊成者所說的提高訴訟效率的改革目的。捕訴合一提高訴訟效率是源于檢察官提前介入偵查而不是批捕權(quán)與公訴權(quán)的整合,而同一個檢察官同時介入偵查與公訴有礙案件偵破效率的提升。通過博弈分析可以發(fā)現(xiàn),捕訴合一的改革使得擁有案件信息的犯罪嫌疑人更容易隱藏信息,使得案件的訴訟效率降低、正義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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