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對共犯理論的不同理解,直接影響到共犯的處罰根據以及共犯從屬性與共犯獨立性的選擇。日常生活中存在諸多中立幫助行為,但并非所有的中立幫助行為都具備構成要件符合性。對于可罰的中立幫助行為的判斷,客觀說、主觀說以及折中說均存在或多或少的問題。比較而言,以階層理論為其立論基礎的客觀歸責理論為該問題的妥善解決提供了可行的思路。只有在行為人不僅制造了不被允許的危險,且不被允許的危險所實現的結果沒有超出構成要件的射程的情況下,該中立幫助行為才具有可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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