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預防原則經由國際環境法普遍認可后,在國家立法層面逐步得到確立。目前在環境保護的一些領域內,正在經歷從預防原則到風險預防原則的理路轉向過程。新中國成立70年以來,我國環境法的基本原則也經歷了這樣的變化,這在土壤污染防治法等領域體現得尤為明顯。在程序法層面,預防性環境公益訴訟備受關注,也體現了風險預防原則適用領域的延展。風險預防原則在國家立法和司法裁判領域的逐步確立和展開,內在地要求生態環境保護采用協同治理模式,推動生態環境治理模式由單一維度的管理控制模式,向多元主體共同參與的互動模式和多區域聯合治理的模式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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