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金融借貸+長租公寓”模式為金融市場與房屋租賃市場內在價值的結合,其本質為一種金融融資模式的創新。作為該融資模式核心參與者的房屋租賃中介公司,與出租人、承租人和第三方貸款平臺之間因合同義務履行而產生問題,且中介公司由于其自身的信息優勢和話語權,加之政府部門的缺位和監管制度的缺失等外在因素,使其極易對其他利益相關方實施機會主義行為,這也是這一融資模式重大法律風險的內在根源。為規制這一融資模式的法律風險,最大化其內在價值和外在意義,應以監管策略為主要手段,轉變監管理念和措施,制定約束人的事前規則和事后標準,完善市場準入和退出等附屬監管條件,以促進“金融借貸+長租公寓”生態鏈的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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