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襲警現象的多發并非相對人一方的原因,警察執法的不規范也是滋生警民沖突、誘發犯罪的因素之一,故警察職務行為的保護不僅在于加大對相對人的處罰,還應進一步規范警察職務行為。具體分為兩步走,其一應限縮妨害公務罪的適用范圍,界分妨害公務之行政處罰與刑罰,正確處理妨害公務罪第一、四、五款的關系;其二依據警察職務行為的合法性程度,引入被害人過錯、責任故意等理論,建立合法、不當、違法職務行為的分類保護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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