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大數據的廣泛運用深刻地改變著我們的生產、生活和思維方式,同時也增加了公民個人信息泄露的風險。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行為人出售與販賣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進而衍生出一系列敲詐勒索、詐騙等下游犯罪,形成了相關的黑色產業鏈。我國刑法對個人信息保護的重視起始于《刑法修正案(七)》,之后《刑法修正案(九)》進行了修改補充。但實踐中仍存在一系列問題,如個人信息保護的力度不夠,個人信息保護的范圍不夠明確,被保護的對象和領域過于狹窄,刑法條文的罪名設置也過于籠統寬泛。應當加快《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出臺,從立法上建立與完善對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對現有罪名進行補充完善;同時加強刑法與行政法、民法之間關于信息保護措施的銜接,通過合理有效的防控,改善大數據帶來的對個人信息侵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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