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案件應為非訟案件,通過司法確認程序,賦予裁定書以執行力的。在民事執行程序中,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案件的執行依據應當是司法確認裁定書,而非之前當事人之間達成的調解協議,主要是因為:執行依據須為公文書,執行依據確定的給付內容必須合法,執行依據確定的給付內容必須具有可能性,執行依據確定的給付內容必須適于強制執行。因此,司法確認裁定書中應當對調解協議的內容加以'復述'體現,應該包含之前達成的調解結果,尤其是針對只是部分賦予調解協議結果具有執行力的情形。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