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隨著銀行業金融機構信用風險的不斷加大,債權人委員會在銀監會的推動下衍生出銀行業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這一自治性協調機制,用于對困境企業債務的處置。但銀行業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在性質、目的等方面不同于破產法意義上的庭內債權人委員會,在實際運作中存在著缺乏法律保障、成員代表性不足等問題。從肥礦集團債務重組項目的成功運作看,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提級組建、主席行盡責及引入中介機構服務等經驗值得借鑒。因此,為充分發揮銀行業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的作用,應通過債權銀行提高認識、將債委會納入內部日常管理體系等措施,來進一步優化金融債委會的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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