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5年6月19日第69屆聯合國大會通過了第292號決議,要求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就國家管轄范圍外生物多樣性的養護和可持續利用問題擬訂一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文書。圍繞其中的海洋保護區議題,多數國家從海洋保護區的定義、目標和原則、選劃海洋保護區的標準、海洋保護區的監管與制度性安排等方面闡述了自己的立場或發表了自己的意見。但談判仍然面臨著海洋保護區的定義存在爭議、海洋保護區的選劃標準尚未明確、海洋保護區的管理模式缺乏共識等困境。為應對這些困境,各國在后續談判時應當著重從明確界定國家管轄范圍外海洋保護區的定義、妥善整合現有海洋保護區選劃標準以及確立海洋保護區的全球性管理模式等方面進行磋商。在此過程當中,中國在談判中應當協調與各方的關系并積極應對他國的主張。在談判外,中國應當加強對國家管轄范圍外海洋生物多樣性的科學研究工作,以便為將來參與海洋保護區的構建與管理做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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