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微信朋友圈的廣泛使用引發(fā)了一些問題,其中之一是上傳美術作品至朋友圈行為的定性。上傳美術作品“照片”至朋友圈符合復制行為的一般特征,是一種數字化作品形式的復制行為。由于該行為未滿足信息網絡傳播權所要求的向“公眾”傳播要素,因此,不構成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即使該行為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但是依據“三步檢驗標準”,這一行為符合合理使用的“合理性”解釋,屬于對作品合理使用。這有助于保障社會公眾的表達自由權,在微信這一新型傳播媒介中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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