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信用證是國際貿易中重要的支付與融資工具。信用證下受益人取得款項需嚴格按照信用證有效期與交單日期(或21個日歷日)交付單據。除按照UCP600第29條順延之外,在有效期屆滿后交單的,銀行有權拒收單據,而在交單日期屆滿后有效期屆滿前交單的,銀行有義務接收單據,并有權以遲延交單為由拒付。在信用證有效期屆滿后交單與交單日期屆滿后有效期限屆滿前交單兩者在法律效果上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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