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史善芝訴鄲城縣公安局一案反映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90條第3款存在的問題,即行政機關在訴訟中主動撤銷的行為是否對重作的行為具有約束力,文本的模糊性導致理解歧異。從體系解釋而言,該款解釋應該適用于法院審判之后。而主動撤銷不當行為是行政機關自我糾錯的內在要求,這種撤銷權在司法權與行政權的配置下應該是一種獨立自主的權力。針對訴訟中存在的濫用主動撤銷權的情況,現有的法律賦予了相對人及法院一定的救濟及監督權,但對于訴訟外的主動撤銷行為仍需以適當方式予以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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