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對學生群體進行政策分類,匹配以相應的教育公共服務是實現教育治理的重要內容。當前我國教育政策制度關于學生群體主要遵循兩種政策分類標準,即先賦性政策分類和自致性政策分類。通過中央和地方的政策文本研究,結合兩所案例學校的追蹤調查研究發現:盡管教育政策試圖綜合發揮社會群體分類視角下兩類政策標準的積極功能,但先賦性政策分類對學生群體分類的影響大于自致性政策分類,并加劇了教育不公平。教師、學生的群體分類認知與政策分類的制度設計存在偏離。無論現實實踐還是理論辨析,均顯示了對學生群體進行政策分類的必要性,因為學生的群體差異性與教育公共服務供給的統一性、學生群體類一致性與優質教育資源的稀缺性并存。未來的教育政策創新,一是要提升自致性政策分類在教育政策中的地位,二是繼續消減先賦性政策分類的層級分化作用,三是要動態調整不同政策分類標準間的位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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