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企業制度性交易成本調節上,目標設定易忽視地區或產業間要素稟賦差異,方式選擇易混淆各類交易成本、產品價值等績效間牽制關系。研究表明:基于稟賦及競爭力的二維產業分類評價矩陣、基于交易環節及績效的二維制度分類調節矩陣分別可以為目標設定、方式選擇提供依據。因此,可按顯著優勢、潛在優勢、顯著劣勢和潛在劣勢四類產業設定調節目標,可按內部和外部擠出、內部和外部定價四類作用綜合選擇調節方式,并且利用不同交易制度調節作用所長。以我國東北地區為案例,對其在調節目標和方式上的典型問題進行分析,提出其應遵循前述思路及步驟來針對性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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