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智能互聯網時代網絡犯罪倫理治理的問題可被歸咎于“自治”功能的不足。就網絡倫理子系統對網絡犯罪的治理而言,呈現出封閉化、提前化和工具化等新特征。然而隨著網絡犯罪風險的增多與倫理治理進程的演進,其“自治”功能產生了諸多網絡負外部性,其后果直接影響到網絡犯罪治理的實效性和合理性,也將從根基上消解倫理自治的合法性基礎。鑒于此,從盧曼“系統功能分化”的理論視角看,高效治理網絡犯罪的倫理制度路徑應是,提升網絡倫理的自治能力,加快自我合理性進程的推進;嚴格拿捏網絡倫理自治的內部限度,避免向權力主義尋租;積極探索“準則、市場、代碼、法律”各自作用的法治邊界,以利于多系統治理格局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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