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國司法審判中已存在引用國際人權公約相關原則的先例,了解域外法院對國際人權公約的司法適用特點及趨勢對我國具有借鑒意義。英國在司法實踐中以適用《歐洲人權公約》為主,經歷了從超間接適用到直接適用的演進過程。美國將國際人權公約的適用分為自動執行公約和非自動執行公約兩種模式,存在一種從非自動執行為主的審判模式向解釋性適用轉變的趨勢。南非從不重視人權到將人權公約的內容直接寫入本國憲法之中,國際人權公約除了被作為制定和解釋南非憲法的藍本外,還被直接作為裁判案件的依據。我國主要是以'轉化'的方式來適用國際人權公約,但也存在依據國內法作出判決,援引公約原則增強其判決說服力的案例。建立'直接適用'與'間接適用'相結合的制度,吸收解釋性適用的原則值得借鑒。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