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偵查實踐中,警察的個人經驗和思維水平直接影響著案件的辦理,可以從警察個別的就事論事的經驗和零散的思維方式中提煉出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思維模式,全面提升警察群體的思維水平,從而降低冤假錯案發生的概率,進而適應當前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因此,從“證據之鏡”原理出發,以偵查為視角,通過在Z市公安機關實地調研,利用實際訪談、理論思辨以及案例分析的方法,分析研究警察思維,總結概括出刑事偵查實踐中,警察應當具有的四種主要思維:一是以相關性為核心的證據思維,二是控訟輔助的角色思維,三是溯因推理的方法思維,四是容許犯錯的理性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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