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當前我國環境問題十分嚴重,鼓勵企業作為主體參與污染減排成為共識。然而,我國環境行政合同等自愿環境治理協議在實踐過程中存在適用對象混亂、治理預期不確定、企業與政府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以及企業“搭乘”等問題。在對環境行政合同的適用范圍、性質、類別進行分析的基礎上,利用聯合確定基數確定法討論了合同微觀層面管理型與技術型減排量確定方式和獎懲機制。研究認為,基于聯合協商的環境行政合同微觀機制,能夠降低因企業利用信息優勢進行欺詐的行為,了解企業實際減排成本,幫助我國構建一套適合當前環境行政合同運行的政策體系。因此,我國應該吸取發達國家經驗,鼓勵企業簽訂環境行政同,幫助企業實施技術改造,設定合理的減排補貼標準,對減排企業給予一定激勵。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