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國以來,我國產業結構稅收調控經歷了國民經濟恢復和社會主義改造、計劃經濟、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四個發展階段。1994年以來的稅制改革,將產業結構稅收調控建立在市場經濟基礎之上,為產業結構稅收調控的法治轉型奠定了基礎。產業結構稅收調控的機理是產業結構稅收調控法治轉型的內在根據。要實現產業結構稅收調控的法治轉型,必須確立產業結構稅收調控法定原則。通過法條授權的方式授權國務院或有關部門在一定權限范圍內實施產業結構稅收調控,并不違背調控法定原則。另外,行政問責制是落實調控法定原則的有力保障。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
期刊名稱:山東科技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
山東科技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緊跟學術前沿,緊貼讀者,國內刊號為:37-1357/N。堅持指導性與實用性相結合的原則,創辦于1979年,雜志在全國同類期刊中發行數量名列前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