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過梳理相關裁判,我們發現法院在審理藝人單方解約案件時的爭議焦點集中于演藝經紀合同的性質及藝人有無單方解除權。在經紀公司沒有明顯的過錯以致合同無法履行,不具備《合同法》規定的法定或約定解除條件等前提下,司法實踐傾向于將演藝經紀合同認定為綜合性合同并限制藝人行使單方解除權。經紀公司可以通過申請禁令、對與藝人合作的第三方提起不正當競爭訴訟或者要求藝人違約賠償等應對措施維護自身權益。為防控法律風險,經紀公司可通過明確合同性質及違約責任、約定拋卻任意解除權,對人身依附性較強的條款和財產性權益條款分開約定等路徑優化合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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