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抵押權的擔保范圍是否必須進行登記,法律并未明確,進而當不動產登記簿僅記載主債權數額未記載擔保范圍時,抵押權人優先受償的內容如何確定便成了頗具爭議的問題.實踐中,不動產登記部門在其制式文本中并未設置擔保范圍項目,故抵押權人難以就此進行登記,在此前提下,如將登記的主債權數額等同于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范圍,則會將物權法所規定的一般抵押制度架空,故應結合登記制度的現狀和擔保范圍之法律規范的公示性,在缺乏約定前提下,將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納入抵押權人優先受償范圍.此外,從制度設計的角度出發,可通過完善立法,明確抵押權登記之時,擔保范圍屬于必須登記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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